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1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聚中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黄亚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聚中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鲁0306财保174号民事裁定及(2023)鲁0306执保236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聚中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