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执29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控股(青岛)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02民初14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76400元;二、**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22年5月1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3元,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2023年5月17日、2023年8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但金额不足以履行完毕本案,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3年7月21日,因被执行人**控股(青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3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鲁0202民初14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崑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