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2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申请人: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自由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5151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福利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8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ZHZZ65Z0117Q00008F,责任限额为80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福利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在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