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2018号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郏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环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