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175号 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楼庄东406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自由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