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留民。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及(2021)陕02民终54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685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廉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