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执2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留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男。
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249844.7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74元,负担执行费4141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税务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到***名下登记有位于乐都区XXXXXXXXXXXXXXXX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疫情,暂无法前往进行处置,已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3、查询到***名下有财付通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4、***名下登记注册荣威牌青Bxxx**号汽车一辆,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该车辆的处置;5、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名下无房产登记;6、查询到***名下有保险,属人身险,无法强制执行;7、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8、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姜彦青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鲍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