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30号
原告:***,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青海省海东市村民。
原告:桓俊邦,青海省都兰县村民。
被告:***,青海省海东市村民。
被告: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重兴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留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朵全有、***、桓俊邦与被告***、陕西鑫驰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桓俊邦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俊邦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桓俊邦撤诉。
审判员 央  措  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