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3民初2626号
原告:李某,女,200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系死者*****)。
监护人:许某,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970号508-509室
负责人:顾峥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235号827室
法定代表人:顾峥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籍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号,现上海市杨浦区室(系死者***侄子)。
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伤亡补助金等损失人民币623900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与**受被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委派金华市金东区镇工作。2016年12月22日,***在收工下班途中,***驾浙G×××××8号小型轿车金华市金东区村地段时,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发生碰撞,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金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与***负事故同等责任,***无过错。事故发生后,***被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救治,**冒充原告父亲的直系家属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病危、病重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多份重要文件上签字,并私自持有死者的所有文件,并接受他人给付的赔偿款,且拒绝将文件材料及赔偿款归还原告。原告父亲在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就职,该公司直属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公司,原告父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该公司应当支付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而**冒充死者直系亲属同意该公司无需支付相关费用,行为恶劣,致使公司做出错误决定,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过世,给年幼的女儿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的父亲***于2016年12月2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要求两被告支付工亡补助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就***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是否应当由两被告支付原告伤亡补助金,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知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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