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281号
原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峥。
委托代理人施雨,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纯,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飞。
原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雨、吴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2011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说明》,确认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5,751,339元。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又对账确认上述结算价款。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价款。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751,339元、违约金787,566.95元,共计16,538,905.95元。
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原、被告以邀请招标方式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松江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工程垃圾渗滤液废水处理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废水处理站进水至出水口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15,751,339元;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工程预付款;设备进场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设备安装完成通过发包方验收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调试完成通过环保验收后7天支付合同总价的7%,余款在质保期满后14天内一次付清;保留金的提留比例为3%;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总价的5%。该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施工。2011年9月30日,上述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2011年11月10日,被告出具结算说明,确认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5,751,339元。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署对账确认单,被告确认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751,339元等。现因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说明、对账确认单及其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
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并经被告竣工验收为合格,且被告对其应付原告工程款亦出具竣工结算说明及对账确认单予以确认,加之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此外,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其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751,339元;
二、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787,566.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6,033元,由被告上海美圣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惠星
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
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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