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柯民初字第3898号 原告: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6元,减半收取74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98元,由原告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