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11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第,男,194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上诉人**第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672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答辩:同意一审裁定。
**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恢复工龄;2、把提前病退发生的各项损失按有关规定填平补齐。
一审法院认为,**第于2019年5月6日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于同日出具辽劳人仲字(2019)第1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对该不予受理不服起诉来一审法院。关于***主张的办理提前病退发生的各项损失及恢复工龄的问题,办理病退手续是铁道部系统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特定时期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因牵涉人员众多,涉及铁道部系统内整体用工制度的改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恢复工龄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第。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对恢复工龄和把提前病退发生的各项损失按有关规定填平补齐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的上诉主张。上诉人要求恢复工龄和把提前病退发生的各项损失按有关规定填平补齐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