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7101执保6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法定代表人:汤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营柳路**十二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辽710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经查,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连银行04200020100×××56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连银行0420002010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