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7101执保6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法定代表人:汤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营柳路**十二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辽710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经查,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连银行04200020100×××56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连银行0420002010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