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7101执保6号之四
申请保全人: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法定代表人:汤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营柳路**十二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辽710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辽7101执保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营口银行新华支行51×××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3207235.81元。现因本院已实际冻结被保全人在大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营口银行新华支行51×××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