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4250号
原告: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阳区北站路**。
法定代表人:汤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路舟,男,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iv>
法定代表人:韩希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尔路北段小桥北50米路东侧(**25段**)iv>
法定代表人:齐燕,董事长。
原告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设计院)与被告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投资公司)、第三人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铁路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沈阳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款50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款500000元的利息暂计为156241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贷款计算报价利率3.85%上浮50%,即5.775%,自2016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股权及投资收益。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原告收到被告的关于《新建乌江铁路二期工程设施监理Ⅱ标招标投标邀请书》(以下简称《投标邀请书》),原告收到被告邀请书后,回复邀约并按被告要求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被告指定的北京农业银行开户行账户汇入投保证金500000元;同时,原告按照邀请书要求在规定时间递交施工监理投标文件。但在此之后,被告迟迟未开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投标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予返还。2021年被告向原告书面确认投标保证金500000元的询证函,但还是没有返还该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华铁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答辩期后向本院提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人为乌江铁路公司,我公司只是乌江铁路公司的代理人,50万元投标保证金我公司也已支付给乌江铁路公司,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乌江铁路公司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7日受理了乌江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沈阳设计院只能向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投标邀请书》的招标人为乌江铁路公司,本案的事实认可及审理结果与乌江铁路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已经于2021年3月27日受理乌江铁路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雨静
书 记 员  王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