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25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伶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59号瑞光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康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财产价值相当于458388人民币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838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盈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尤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