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11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59号瑞光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康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39561.5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 琨
执行员 胡 丽
执行员 盛亚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帅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