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1899号
原告: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25幢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伶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文,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59号瑞光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康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阳,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秋君,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公司)诉被告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文,被告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点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瑞达公司向西点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234?840元;2.判令瑞达公司向西点公司支付滞纳金(以234?8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房屋租赁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5日为223?548元;3.判令瑞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3日,西点公司与瑞达公司签订了《“瑞光商务中心”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约定西点公司将位于成都市瑞光商务中心的房屋出租给瑞达公司使用,月租金40?850元,租赁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租赁期间,瑞达公司向西点公司支付了234?840元的房屋租金,瑞达公司经西点公司催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租金,为维护西点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西点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租赁协议》,证明1.2014年8月13日西点公司与瑞达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西点公司将瑞光商务中心的房屋出租给了瑞达公司,月租金40850元,租赁期限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30日;2.《租赁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瑞达公司若不按时交纳租金及物管费,每逾期一天加收欠付租金1%的滞纳金;3.手工发票3张(票号10031046、10031411、10031412),证明西点公司已于2014年12月8日全部开具瑞达公司欠付租金的发票;4.《欠条》,证明瑞达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西点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西点公司租金234?840元。
瑞达公司辩称,1.瑞达公司确认其向西点公司出具《欠条》其中载明欠付的租金金额234?840元,但该欠条出具的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应于出具该欠条之日起5年内还清,目前还未届还款期;2.西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3.瑞达公司向西点公司缴纳的40?000元的保证金,请求法院予以抵扣;4.西点公司诉状中事实部分确认租金为232?200元,不应为234?840元。
为支持自己的辩称,瑞达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西点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邓鹏系西点公司股东监事;2.瑞达公司的代表李康荣与邓鹏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瑞达公司按照邓鹏的要求编辑了《欠条》内容,并按照邓鹏的指示将书面的《欠条》邮寄了过去。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3日,出租方西点公司(即甲方)与承租方李康荣(即乙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将位于清江东路××村××光大厦××楼瑞光商务中心出租给乙方商务办公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月租金40850元,租金每三个月一付,保证金40000元。此外,合同还约定,“十二、违约责任及追究方式……租用期间,乙方若不按时交纳租金及物管费,物管将按每逾期一天,加收欠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15天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甲方有权采取限电等强制措施”。合同落款处西点公司盖章予以确认,瑞达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2020年1月18日,瑞达公司出具《欠条》表示,截止2020年1月15日,瑞达公司欠付西点公司房屋租金234?840元,该笔租金欠款瑞达公司承诺于五年内还清。
本院认为,西点公司与瑞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庭审中,双方均表示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解除。经结算,瑞达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西点公司出具《欠条》,明确表示欠付租金的金额为234?840元,支付时间为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的5年内。西点公司对《欠条》中载明的欠付租金金额予以确认,但并不认可瑞达公司5年内支付完毕的承诺。本院认为,瑞达公司自认其欠付租金的金额,因此,对于西点公司主张瑞达公司支付234?840元租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保证金,瑞达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瑞达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出具《欠条》系双方结算后的结果,因此,瑞达公司要求抵扣保证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瑞达公司主张欠付租金应于2020年1月18日之后5年内付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欠条》属于瑞达公司单方承诺,西点公司并未就《欠条》所载内容与瑞达公司达成合意,因此,瑞达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对于西点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西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向法院起诉前向瑞达公司主张欠款的事实,因此,西点公司向法庭起诉之日视为其向瑞达公司主张欠款之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4?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34?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四川瑞达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76元,减半收取4?088元,保全费2?812,共计6?900,由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盈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科
书 记 员 尤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