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华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冰滨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华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5694号
原告:上海冰滨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路桥华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冰滨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华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冰滨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冰滨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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