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恒昇科技有限公司

西昌恒昇科技有限公司与西昌市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401民初字1831号
原告:西昌恒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明
被告:西昌市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远斌,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恒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市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恒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恒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恒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9.00元,减半收取8324.5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3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福来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沙开旺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