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宏昊钢模租赁服务部与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3民初4007号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宏昊钢模租赁服务部,经营地址为昆明市盘龙区。
经营者:**
被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群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宏昊钢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宏昊钢模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宏昊钢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