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407号
申请人: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19281W。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钢材城B区内商铺10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雄伟,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贯中,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87362290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汇郦境园4幢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付群力。
申请人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99×××02(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内资金81321.95元,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99×××02(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内资金81321.9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