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14民初7514号
原告: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贯中,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仙,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群力。
原告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升旺公司)与被告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升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家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贯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群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升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09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31.9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口头订立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钢材,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履行完供货义务后,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2020年5月8日及5月15日双方进行了两次对账,且被告承诺款项于2020年6月20日前偿清,后2020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货款。自此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09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按时支付。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群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佳升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清单两份、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被告佳升旺公司章贤松2020年5月通过微信联系向原告群创公司两次购买管材等材料,合计金额128090元,2020年9月25日付款50000元,2020年10月7日退还6根PE管、1根钢管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原告佳升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群创公司联系原告佳升旺公司购买管材,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原告佳升旺公司作为出卖人已经依约向被告群创公司履行了供应货物的义务,被告群创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依约支付相应货款,而被告群创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群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由于被告群创公司的违约行为引发本案诉讼,责任在被告群创公司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佳升旺公司主张的货款78090元,本院结合庭审查明的退还管材的情况,认定原告佳升旺公司应当退还相关款项。原告佳升旺公司陈述仅退还70%的货款,本院认为双方在微信中未就退款的数额协商一致,原告佳升旺公司在收到退货后也未提出货物存在损毁等不应退款情况,本院结合货物在交付后仅5个月退还的情况酌情按照供货价90%退款,即退还(13860元+2950元)×90%=15129元,并据此支持被告群创公司支付原告佳升旺公司货款62961元。
至于原告佳升旺公司主张的货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院结合被告群创公司经原告佳升旺公司催款后未付款的情况,支持以62961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1.5倍即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原告佳升旺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2961元;
二、被告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以货款62961元本金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昆明佳升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元、财产保全费833元,由被告云南群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向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