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12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春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95422R。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彬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三闸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财林,系该村会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9587M。
地址: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春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三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2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三闸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张掖市春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1828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7831元,减半收取3915.5元,由被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三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15.5元退还原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375743.54元,2022年8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共同确认本案案件款为365743.54元,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履行案件款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案件款30000元,下剩案件款315743.54元,于2023年5月20日之前履行案件款8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案件款100000元,再下剩案件款135743.5元,于2024年5月20日之前履行案件款67871.77元,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将下剩案件款67871.77元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3年2月27日之后按原审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春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恢1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佘文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