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03民初805号
原告:高新区宜馨家具城,住所地:肇庆市大旺区商业公司办公综合楼1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0L777473595。
经营者:柴凤玺。
委托代理人:李祎、黄思华,是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北八区金花路1号B栋4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594059535U。
法定代表人:杨海。
委托代理人:黄沛华、林少君,是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新区宜馨家具城与被告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高新区宜馨家具城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宜馨家具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宜馨家具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9元,由原告高新区宜馨家具城负担。
审 判 员 谭建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秋怡
书 记 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