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民终1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焕敏,广东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北八区金花路1号B栋4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
法定代表人:王金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肇庆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国红
审 判 员 李小冬
审 判 员 刘永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广鹏
书 记 员 何桂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