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503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翔之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翔之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京翔之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52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35293.6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6)浙0503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