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03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西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货款28000元及违约金84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公告财产举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截止2019年8月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货款2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8400元、案件诉讼费355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3执恢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