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南浔七里铜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03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浩。
被执行人:湖州南浔七里铜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生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七里铜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634377元,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7)浙0503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备注:初执案件为(2018)浙0503执1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