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03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浩。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吴以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27585元,自愿放弃余款917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6)浙050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