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罗广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晓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耀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美鑫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新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电力设计公司)对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陕0204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广西电力设计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电力设计公司再审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事实作了进一步查明,对涉案误转款项的权属作出了确认,作出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改变,导致原审裁定错误,因此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对涉案误转的359880元款项依法享有所有权,再审申请人对涉案误转款项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所有权,不予执行涉案误转款项符合公平原则。请求:撤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执异5号民事裁定,并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首先,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执异5号民事裁定已告知广西电力设计公司其与阜新新能公司形成的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属于足以阻却执行的特殊债权,其可另案处理。再审审查中,广西电力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广西电力公司将35.9882万元款项错误汇入阜新新能公司账户内,阜新新能公司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即取得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该款予以返还。货币资金属于种类物,广西电力设计公司可以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其相应权利,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的陕02**执异5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

其次,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执异5号民事裁定已告知广西电力设计公司,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广西电力设计公司的主张与陕西美鑫公司与阜新新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广西电力设计公司就该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少英

审判员  王晓亮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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