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969号
原告:四川省地平线矿产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上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其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月,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罗广义,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地平线矿产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地平线矿产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地平线矿产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地平线矿产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5元,由四川省地平线矿产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