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8571号之一
原告:上海铝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800号2幢B2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铝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广银**分6#厂房1-11轴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金虎,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铝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铝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2年1月26日本院收到原告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持原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法定代表人**向本院申请撤诉,虽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诉请,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该公司作出撤诉申请,故本院对该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铝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84元、保全费1,876元,由原告上海铝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