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竞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发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9)皖152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98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