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安徽长安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6679号之二
原告: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苏浙大市场90栋8号。
法定代表人:章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安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前进路以南经三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竞宇,董事长。
被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前进路以南经三北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竞宇,董事长。
原告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安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6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梅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