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72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939288079,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章策。
被执行人:安徽长安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29672573,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竞宇。
被执行人: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105929045,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竞宇。
本院在审理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安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长众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长安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66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长安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