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11民初1607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与被告大连李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源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李尔电梯有限公司、李新、王崟、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列明了十类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我省的这十类案件由上述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集中审理,其他法院不再审理”;鉴于本案被告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本案应移送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洋
书记员 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