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李尔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与大连李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源诚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2民初1846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与被告大连李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尔机械)、大连源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诚公司)、大连李尔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尔电梯)、大连李尔金属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柜公司)、大连李尔缓冲器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大连佳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晖公司)、李新、王崟、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两份综合授信合同,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承兑协议,以上数份合同的债务人主体虽一致,但涉及金额、金融业务品种、期限、用途、及相应担保情形等具体内容均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而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被告星玛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本院亦认为本案不应当合并审理。综上,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53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霍 宏 审判员 宁 宁 审判员 王慧莹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