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李尔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大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华西路28号1单元2层1号、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169199875。
委托代理人:武诗淇,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9217690D,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九里村元宝沟。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源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九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11102232。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89080018A,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九里村元宝沟1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生,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王崟,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住址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源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电梯有限公司、**、王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博吉
审判员  郭 皓
审判员  刘共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威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