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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大连某某属柜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大连市***区中华西路28号1**2层1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属柜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九里村元宝沟1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A号北塔1**2705、27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崟,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九里村元宝沟1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缓冲器开发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欢腾街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源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九里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九里村元宝沟。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属柜有限公司、**、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崟、大连**电梯有限公司、大连**缓冲器开发中心、大连源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和财付通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两次查证及线下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案涉资产因范围尚未明确,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