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1财保1166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申请人:东营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沂州路279号18号楼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91627181。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x(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x在x银行的存款x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