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7795号之一
原告: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1482032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585942713K。
法定代表人:石淑英。
原告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共1177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阳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