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2338号
原告:**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银山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18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石淑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