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白银市。 被告:***,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18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石淑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