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白银市。
被告:***,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18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石淑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金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