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蒙山县建筑工程承建公司、蒙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蒙山县建筑工程承建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通文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蒙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山县建筑工程承建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蒙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蒙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百炼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