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2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B9-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永安街115号。
被执行人:蒙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通文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1)蒙经初字第36号、(2002)蒙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唐天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