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2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东江南路西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3200322688H。
法定代表人:黄柏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桂0423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202749元及利息。本案系***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之一,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本院已经以(2020)桂0423执156号案件冻结了***工资账户,本案申请执行人待本院划扣被执行人钱款后可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未执行到位标的202749元及利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登远
审 判 员 唐天来
审 判 员 黄 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祖刚
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