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与**、**1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23民初37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威远镇威远村,身份证号码14213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新城镇紫林苑小区10号楼三单元4号,身份证号码1421311***********。
被告:**1,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住右玉县新城镇馒头庄村,身份证号码1421311***********。
被告:右玉县茂森苗木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新城镇北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MA0K9H6J4R。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北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1582517X9。
法定代表人: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1、右玉县茂森苗木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900481元、利息48384.59元,本息合计948865.59元(利息以90048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照LPR的四倍15.4%暂计至2022年9月6日为48384.59元,剩余利息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1挂靠第三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和林格尔县城关镇2016年农村“十个全覆盖”工程第十二标段(共6个村)。后被告**、**1因无资金施工,其中3个村由原告**作为一个工队垫资施工,同年12月,工程施工结束。原告工队施工的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2967681元。期间,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政府向第三人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第三人将该工程款分别支付了被告**、**1及**1指定的被告三账户上。截至起诉时,三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8万元,扣除应摊的规费、税费等费用58.72万元,尚有900481元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三被告收到工程款后不向原告支付尚欠的900481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原告**和被告**、**1间的法律关系及是否欠款、欠付款项的金额均无法确定,本院不宜径行判决。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元(**已预交7268.7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鹏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邸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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