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27民初86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