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27民初48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会,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9.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曼